哪些采购项目必须经过招标程序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下采购项目必须经过招标程序:
1.所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如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2)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家发行债券;
(5)对外借款或担保;
(6)政策性贷款;
(7)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
(8)国家特许的融资资金的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标。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
(2)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同样需要进行招标。
1.法定招标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上述必须招标的项目,具体涵盖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2)公众安全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这些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进行招标。
1.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除了项目类型外,还有具体的招标要求和规模标准。
2.根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都需要进行招标。
3.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且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5.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应当公开招标。
6.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且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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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最高为项目总价的百分之二,同时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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