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确认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
坏账损失的确认年限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1.确认坏账损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这些条件与时间相关,但并非仅由时间决定。例如:
1.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这里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2.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也可以作为坏账处理,但这只是其中一种情况。
因此,坏账损失的确认年限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需要会计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判断和确认。
确认坏账损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以上每一个条件都是充分条件,意味着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确认坏账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这些条件是税务部门对于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企业在确认坏账损失时应当遵循这些规定,确保符合税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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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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