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关系
导读:
1.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均属于法律上的自我保护行为,其共同目的均在于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2.尽管两者在保护方式上有所区别,但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
3.紧急避险主要应对非人为的、突发的危险情况,而正当防卫则主要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4.二者虽然有所区别,但在法律适用上却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个人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存在需要避免的危险,这是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2.危险必须正在发生,这是时间条件。
3.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对象必须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对象条件。
4.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即主观条件。
5.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的情况,没有其他方法可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这是限制条件。
6.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限度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特别例外限制。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即针对的是违法行为的侵害。
2.防卫行为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进行,这是时间条件。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即防卫行为不能过于激烈或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这些条件的满足,确保了正当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保护了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在保护我们权益时有何异同?了解这些法律手段,关键时刻或许能救你一命。法律快车将持续为你提供法律知识,记得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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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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