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收回的规定是怎样的
导读:
根据规定,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2.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
3.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
4.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1.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处理,主要基于上述五种情形涵盖了从宅基地申请后的未利用、违规转让到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的多种情况。这一过程需要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村集体负责执行。
2.注销处理和收回的原因,在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有效利用和防止土地浪费。对于长期未利用、非法转让或已不符合规划的宅基地,可以重新分配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对于闲置的宅基地,其确权办法主要遵循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无偿性、福利性原则。
1.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宅基地,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2.对于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的闲置宅基地,如果需要收回,集体经济组织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3.当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需要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并在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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