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剧本抄袭
导读:
剧本抄袭的界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作品之间的雷同部分超过一定的比例,例如超过百分之十及以上。这包括作品的表达元素、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以及情节事件等。如果在这些方面的雷同上超过五处或者百分之十以上,就可以被视为抄袭。如果雷同的部分超过百分之三十以上,那么可以认定为严重剽窃,抄袭者可能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2.抄袭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双方作品的接触可能性。这包括双方作品是否有可能产生接触,例如,一部作品是否在另一部作品创作之前已经公开发表、公映或出版发行等。
3.还需要考虑创作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一部作品的创作时间在另一部作品之前,且两者存在相似性,那么这可能增加抄袭的嫌疑。
4.原始大纲、剧本与对方作品的相似性也是判断抄袭的重要因素。如果相似性极高,那么抄袭的可能性就更大。
剧本抄袭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按照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参照该权利使用费进行赔偿。如果无法确定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权利使用费,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还需要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剧本抄袭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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