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导读: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是明晰产权的关键步骤。
1.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2.在确权过程中,对于超占面积的宅基地,根据不同时间段的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宅基地的面积规定是确权的重要依据。
1.在办理登记时,对于超占面积的宅基地,根据不同时期的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2.具体包括:
(1)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如未扩大面积,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2)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超占部分需按当时规定处理后,再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占部分则按实际批准面积登记,并在相关记录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日后进行相应处理。
1.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多种情形不予确权。这些情形包括: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但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并已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
(10)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2.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对于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如房屋产权没有变化,并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4.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
5.对于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
6.若继承人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并在相关证件中注明限制事项。
7.在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时,需要提交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来源证明材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等在内的资料。
8.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包括申请、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等步骤。对于特殊情况,如国有农场宅基地等,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在确权登记过程中,还应解决“滴水”和“夹巷”等问题,按照土地使用现状进行确权,并参照《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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