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抓人需要什么手续
导读:
跨省抓人需要的手续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时,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2.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
3.办案人员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此外,对于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还需要持相应的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如果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跨省抓人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拘留人的家属的知情权,同时平衡侦查工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跨省抓人后,如果是刑事拘留的,家属一般不可以探视,但可以聘请辩护律师,然后由律师去会见被拘留人员。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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