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导读:
在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陷入生活困难,那么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
1.这种帮助的具体办法首先应由双方尝试通过协议达成。
2.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介入并作出判决。
这一规定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内容。
离婚时,为保障生活困难一方的权益,另一方应当伸出援手,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体现。
在离婚过程中,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是一个复杂且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具体的判决依据包括孩子的年龄、父母的抚养条件、孩子的意愿等多个因素。
1.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由于他们仍处于哺乳期内,为了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会判给女方抚养。
如果女方有严重疾病、未尽抚养义务、有不良嗜好或判刑、劳教等情况,或者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子女也可随父方生活。
2.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判决时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主要考虑因素包括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如果一方有绝育手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有利于子女成长、再婚困难等情形,可优先考虑其抚养权。
3.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他们在随父随母生活方面发生争议,应考虑他们的意见。
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需要根据双方的意愿达成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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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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