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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怎么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17 05:09:42 人浏览

导读:

监视居住如何执行?哪些条件下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本文为您详细解析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和适用条件,助您了解法律程序。同时,遇到法律问题,法律快车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一、监视居住怎么执行

  监视居住的执行过程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1.当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必须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2.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人民检察院会为其指定居所。

  3.核实住处或指定居所后,人民检察院会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并将相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等材料,送交给犯罪嫌疑人住处或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4.公安机关在收到这些法律文书和材料后,会立即交由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5.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需在24小时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居所,并向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6.派出所会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给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并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7.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并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检察院的同意后予以批准。

  8.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也应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并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9.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15日,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10.人民检察院则应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二、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决定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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