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应如何确定
导读: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是一个核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的责任超过其份额时,他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追偿权可以分为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
1.完全追偿权意味着当一个连带责任人履行了全部义务后,他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其支付的全部费用。
2.部分追偿权则是指当一个连带责任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后,他只能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其支付的部分费用,剩余部分需由自己承担。
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
1.如果共同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份额,那么每个保证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彼此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每个保证人的责任是明确的,各自负责一部分债务。
2.如果共同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将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每个保证人都对全部债权的实现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
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1.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
2.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3.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确保了保证人有足够的时间来履行其保证责任,并明确了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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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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