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做人选任指示错误的责任承担
导读:
1.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如果定作人在选择承揽人、发出指示或进行定作决策时存在过失,导致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定作人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承揽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合理的工作条件下完成任务,同时也提醒定作人在选择承揽人和发出指示时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时,定作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时,定作人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方面存在过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是对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责任的具体化,有助于明确各方在承揽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身损害时,定作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2.根据《民法典》,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时,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保持一致,进一步明确了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责任范围。
同时,也提醒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自身和第三人的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承揽关系。如果情况比较复杂或涉及特殊情况,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和服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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