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导读:
可撤销合同主要涵盖以下五种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这指的是行为人由于对合同的关键要素如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合同结果与真实意愿相悖,并因此遭受较大损失。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这通常涉及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困境或缺乏判断能力,从而订立的对其极为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故意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导致对方做出错误决定。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当一方受到另一方的威胁或强迫,导致其在恐惧中做出非真实意思表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这通常发生在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困境或急迫需要,迫使其接受极为不利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撤销权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
1.第一百四十七条涉及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
2.第一百四十八条涉及因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3.第一百四十九条涉及因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4.第一百五十条涉及因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5.第一百五十一条涉及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这些法律条文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在特定情况下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清偿:即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债务的履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2.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即合同双方或一方在特定情况下终止合同关系。
3.抵销:当双方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抵消对方的债务,从而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4.提存:指将标的物提存于特定机构,以替代履行债务。在我国,公证机关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详细列举了导致债权债务终止的几种情形,包括债务履行、债务抵销、提存、免除债务等。此外,合同解除也会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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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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