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嘱公证手续怎么办理
导读:
1.在办理房产遗嘱公证时,继承人需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死者的死亡证明、身份信息证明以及财产所有权证书。
2.携带这些材料前往公证处进行办理。
3.公证人员将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
这份公证书将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在审查申请材料后,若认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在遗嘱继承公证完成后,房产过户需要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过户登记机关进行过户登记。这些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继承或受遗赠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继承或受遗赠的材料等在内的必要文件。
当遗嘱无效时,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
1.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生效及执行。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需根据无效部分的具体内容对遗产作出相应处理。
2.若遗嘱全部无效,则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的继承顺序如下:
(1)首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若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2)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于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以及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调整份额。
办理房产遗嘱公证和继承过户时,务必遵循法律规定。如有任何疑问,不妨向法律快车专业律师咨询,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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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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