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有留置权吗
导读:
仓储合同确实存在留置权。
根据合同约定,存货人应及时提取货物并支付保管费。
1.保管费,也称为仓储费,是保管人因其保管行为而应得的报酬。当保管人履行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未支付保管费时,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已满足。
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保管人有权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这种情况下,存货人不能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其中一方(保管人)负责存储另一方(存货人)交付的货物,存货人则支付相应的仓储费。
1.仓储合同成立后,保管人有义务接受并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同时也有义务在合同终止时返还货物。
2.保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妥善保管货物,如果未按约定时间、数量交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3.保管费是保管人因保管行为而应得的报酬,其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等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合同类型:
1.加工承揽合同;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保管合同;
4.财产租赁合同;
5.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由于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因此仓储合同中也存在留置权。当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时,保管人有权对保管物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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