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
导读: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刑法中均有所规定,但二者存在显著的区别。
1.从犯罪主体来看,贪污罪的主体范围更广泛,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这意味着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涵盖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并有所扩展。
2.两者在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上存在差异。
(1)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非法占用公款,意图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而非永久占有。
(2)贪污罪则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意图永久剥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这种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意识上的核心区别。
3.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侵犯的客体上也存在不同。
(1)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
(2)挪用公款罪仅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这意味着贪污罪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更为全面和彻底。
4.两者在客观行为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1)贪污罪通常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2)挪用公款罪则表现为行为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用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等直接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主体和主观意识上的区别,体现了两种犯罪行为在性质和行为动机上的本质差异。
1.贪污罪的主体范围更广,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表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而在主观意识上,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意图永久剥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这反映了贪污罪行为人对公共财产的强烈非法占有欲望。
2.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这表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较为特定。
在主观意识上,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占用公款,意图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而非永久占有。这反映了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对公款使用权的非法占有欲望,但并未完全剥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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