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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23 00:09:21 人浏览

导读:

本文深入探讨了拒不执行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包括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表现和如何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通过了解这些内容,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司法权威和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力的保障。

  一、拒执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这一标准体现了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和对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力的保障。其中,情节严重一般指的是: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等。

  二、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在拒不执行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中,情节严重情形是构成该罪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

  这些行为均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以立案追诉。

拒执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三、国家人员责任追究

  1.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及拒不执行罪的情况下,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严格要求和对司法权威的尊重。通过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可以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判决、裁定的执行力。

  拒执罪不仅影响个人信用,更可能触犯法律。你对拒执罪还有哪些疑问?快来法律快车,一起探讨法律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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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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