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
导读:
农村宅基地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被收回:
1.超出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国家对于宅基地面积有明确的标准,各地区根据地势进行适当调整。超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将会被回收。
2.闲置荒废的宅基地。因年久失修导致房屋倒塌的空闲宅基地,将被纳入国家回收的范围。
3.非法占据耕地、林地的宅基地。在耕地、林地等非村集体规定的区域上建设的宅基地,将不会被确权,并会被回收。
4.城镇居民违反规定购买的农村宅基地。这类宅基地的购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将被回收。
5.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宅基地。非集体内部成员不享有宅基地继承权,因此国家将回收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进行继承,房屋倒塌前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
6.村集体内五保户留下的宅基地。五保户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财产,将被国家回收。
7.国家征用的宅基地。为建设开发新农村或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会征收部分农村土地用于建设某些工程,并给予农民相应补贴。这类土地将被回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以下情况下的转让应被认定为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宅基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擅自转让宅基地。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宅基地。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转让行为应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2.受让人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并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流程如下:
1.准备所需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如果是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还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2.向村委会提出转让申请: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准备好相关的申请变更材料后,向村委会提出转让申请。
3.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向辖区国土所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材料齐全后,国土所将出具《受理回执单》,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
4.等待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5.完成宅基证使用权转让,下发新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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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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