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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4-17 14:10:15 人浏览

导读:

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了解这些情形,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

  一、检察院不起诉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也被称为绝对不起诉,是指当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

  2.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6.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情形

  酌定不起诉,也被称为相对不起诉,是指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不起诉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具体适用的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国外犯罪但已受过外国刑事处罚;

  2.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

  3.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

  4.为犯罪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7.被胁迫参加犯罪;

  8.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等。

  三、检察院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当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在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你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疑问,不妨法律快车寻求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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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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