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的诉讼时效是否受限制
导读:
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这意味着,如果危险行为持续存在,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请求消除危险行为,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对于持续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即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这些方式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消除危险是一种重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当被侵权人面临危险时,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消除危险。
需要注意的是:
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和适用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而定,被侵权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合法权益的受损程度来选择合适的责任承担方式。
2.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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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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