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能否取得追偿权
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承担后,保证人确实有权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
具体来说,当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除非当事人之间有其他的约定,否则保证人是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
这意味着,保证人可以在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这一过程中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1)当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将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这意味着原债务人将脱离与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如果第三人后续不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将不能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所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3)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当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将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那么按照其约定来处理。
2.抗辩权随之移转。
(1)当债务人转移其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拥有的抗辩权。这一点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都是适用的。
(2)如果债务存在无效的原因,那么作为新的债务人,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如果履行期尚未届满,那么新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进行抗辩。
(3)在双务合同中,新的债务人还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否则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而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1)当债务人转移其义务时,新的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如果主债务附带有利息债务,那么随着主债务的移转,利息债务也将移转给第三人。
(2)有些从债务是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例如保证债务并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给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在债务承担后,权利和义务的变化是核心问题。
1.原债务人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而新债务人则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
新债务人需要履行原债务人应尽的义务,并享有原债务人应有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他们可以向新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务承担后,抗辩权和从债务也随之移转。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也由新债务人承担,这包括与主债务相关的利息债务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从债务是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例如保证债务并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给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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