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老师有监护权吗,监护权和监护人有什么区别
导读:
学生在学校时,老师并不具备监护权。学校对学生并不承担监护职责,因为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2.学生在学校期间,老师并不具备监护权,而学校与学生之间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监护权和监护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监护权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监护人则是被法律指定或选定来承担这一权利和义务的人。在学校环境中,老师虽然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但并不具备监护权,因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教学而非监护。
监护人的法定顺序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用以确定在有多个可能担任监护人的人选时,谁应首先担任监护人。
具体来说,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果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则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民政部门。
2.对于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则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顺序确定。
3.如果这些人选都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对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有关单位或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监护对象的不同,监护人可以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其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又可以细分为由父母担任的监护和由其他亲属、朋友或相关单位担任的监护。
根据监护人的产生方式,监护人可以分为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和选定监护人。
1.指定监护人是由后死亡的父或母在遗嘱中指定的监护人;
2.法定监护人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的监护人;
3.选定监护人则是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的监护人。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
如果这些人选都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对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可以由有关单位或组织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对于精神病人,其监护人也可以按照类似的顺序确定。如果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则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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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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