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罪名大全 > J-P类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滥用职权跟玩忽职守的区别

滥用职权跟玩忽职守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4-11 12:31:48 人浏览

导读:

滥用职权跟玩忽职守的区别包括立案标准不同、行为性质不同、行为方式不同等。两者的共同点包括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

  一、滥用职权跟玩忽职守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性质:滥用职权罪的本质是对职权的“滥用”。这主要表现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违反法定办事程序,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而玩忽职守罪的本质则是对职守的“玩忽”,主要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2.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可以由故意或过失构成,但滥用职权罪以故意为主,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法律规定或超越职权,但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玩忽职守罪则以过失为主,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3.行为方式: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但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即行为人积极主动地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

  4.立案标准:在立案标准上,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比玩忽职守更少。

  5.其他。

  二、滥用职权跟玩忽职守的共同点

  法律快车提醒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共同点:

  1.犯罪主体相同:两者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这两种犯罪。

  2.侵犯客体相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这里的“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涵盖了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

  3.结果要件相同:两种犯罪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必要条件,只有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这两种犯罪。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即使存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也只能被视为一般的工作过失,可能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4.其他。

  三、滥用职权跟玩忽职守会开除吗

  滥用职权跟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会开除公职人员双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