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跟玩忽职守的区别
导读: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性质:滥用职权罪的本质是对职权的“滥用”。这主要表现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违反法定办事程序,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而玩忽职守罪的本质则是对职守的“玩忽”,主要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2.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可以由故意或过失构成,但滥用职权罪以故意为主,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法律规定或超越职权,但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玩忽职守罪则以过失为主,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3.行为方式: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但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即行为人积极主动地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
4.立案标准:在立案标准上,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比玩忽职守更少。
5.其他。
法律快车提醒您,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共同点:
1.犯罪主体相同:两者的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这两种犯罪。
2.侵犯客体相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这里的“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涵盖了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
3.结果要件相同:两种犯罪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必要条件,只有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这两种犯罪。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即使存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也只能被视为一般的工作过失,可能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4.其他。
滥用职权跟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会开除公职人员双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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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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