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当得利全文是如何规定的
导读:
《民法典》在第二十九章对不当得利进行了详细规定。
1.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定义,即得利人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
但此条也列出了几种例外情况,如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以及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
2.第九百八十六条则规定了善意得利人在其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3.第九百八十七条则明确了恶意得利人应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4.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一方必须取得财产利益,这意味着因某种事实结果,该方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这里所说的财产利益,仅限于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在此列。
2.另一方必须受到损失,即仅仅有一方获得利益,而另一方未受到任何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受损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4.取得利益必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就是说,利益的取得缺乏法律上的原因,或者说没有合法根据。
善意得利人与恶意得利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们的返还义务。
1.善意得利人如果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且该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2.而恶意得利人,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因此,区分善意与恶意得利的关键在于得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你或身边人是否遇到过不当得利的情况?如果有,请留言分享,法律快车帮你分析解决。同时,也欢迎大家探讨如何预防不当得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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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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