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交付的确定方式
导读: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具有重要影响。
交付的确定方式主要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
1.现实交付是最常见的交付方式,指的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使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2.简易交付则是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方式实际占有标的物,合同生效时即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则是双方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是指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5.拟制交付则是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规定对于双方的风险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风险转移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货交第一承运人原则。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承担。这意味着买受人需要承担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等风险。
2.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原则。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买受人需要承担标的物在指定地点交付后的风险。
3.出卖人依法提存原则。
当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这意味着在出卖人依法提存后,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出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完成交付义务后不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总之,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方式和风险转移规定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具有重要影响。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方式和风险转移原则,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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