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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24 01:44:58 人浏览

导读:

本文深入探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涉及民法典相关法条,并解析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他们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他们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故意挑逗动物等,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3.特别是当涉及到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更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原则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和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得到了应用。

  1.当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想要减轻或不承担责任时,他们必须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由于他自己行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2.如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他们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在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包括一般情形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遗弃或逃逸的动物在遗弃或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等。

  4.而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以及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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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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