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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悬赏广告性质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3-15 08:35:52 人浏览

导读:

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民法典中悬赏广告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悬赏广告的成立条件。通过了解这些内容,你将更全面地理解悬赏广告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法典悬赏广告性质是什么

  悬赏广告在《民法典》中具有特殊性质,被视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要约。

  悬赏广告的合同成立需要广告人的要约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

  换言之,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指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广告行为。

  二、悬赏广告特点概述

  悬赏广告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有偿性:悬赏的本质在于以奖赏的形式公开征求他人帮助以完成难以独立完成的事情。

  按照广告发布人的要求,他人完成指定行为后,广告发布人必须支付约定的报酬,以平衡广告者和行为人之间的利益。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布的,只要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广告发布人的目的即可实现。

  行为人因此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

  3.注重结果性:广告发布人发出悬赏广告,主要追求特定结果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如何完成该行为,广告发布人并不关心。

  相反,若未完成指定行为,无论付出多大代价,行为人均无法获得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人也无需支付报酬。

  三、悬赏广告的成立条件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成立需满足一定条件:

  1.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作出意思表示。

  通常以社会公众的观念判断是否构成悬赏广告。

  其方法不仅限于文字或口头表达,还包括在报纸上刊登、在电线杆上张贴、在公共车辆上悬挂等。

  2.广告中须有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此处的“一定行为”不仅包括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的人,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必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

  根据行为的性质,如果指定行为是对广告人的报告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则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即认为已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

  希望通过阅读本文,你能对悬赏广告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你对悬赏广告还有更多疑问,欢迎在法律快车留言,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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