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当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形时,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离婚前需要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法自主行使离婚权利,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离婚登记必须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
如果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将不会受理。此时,会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为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本人亲自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此声明书由登记机关提供。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6.如果无法提交户口簿,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
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离婚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阶段:首先,双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一同前往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
2.受理阶段:民政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冷静期:自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天内,双方进入冷静期。
4.审查阶段:冷静期结束后,双方需再次携带证件和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
5.领取离婚证: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发放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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