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
导读: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自始、当然、意思无效的民事行为。这意味着,从行为开始发生之时起,它就不被法律所认可,无需任何人主张或法院、仲裁机构宣告,即自动无效。
2.这种无效性针对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的整体效力。
3.即使民事行为无效,如果它符合侵权、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求,那么它仍然会受到相应法律规范的约束。
1.在民法中,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3.欺诈的构成并不需要受欺诈人客观上遭受损害后果的事实,只要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作出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欺诈。
4.欺诈的法律后果为可撤销,享有撤销权的是受欺诈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
(2)有意思表示,即单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或双方法律行为中互相意思表示一致;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2.特殊成立要件则包括在有因行为中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以及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中物之交付作为特殊要件。
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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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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