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违约金上限规定是多少
导读: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由于我国出于市场经济的初期,法律又规定了对于违约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即在预见性之外的损失,违约方可不予赔偿,这可以保护一方在认知能力或者偿付能力上的弱势。
对于何谓可预见性以及预见的程度,需要法官依据正常人的合理判断进行自由裁量。
如果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违约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调整违约金。
同时,要关注违约金的惩罚性和补偿性,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如有更多疑问,欢迎继续咨询法律小助手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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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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