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民法典中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
1.《民法典》第471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方式,其中包括要约、承诺以及其他方式。
2.第499条则是对悬赏广告的专门规定,即“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一经成立,即对广告人和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产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这里的报酬请求权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判断行为是否完成的依据包括特定标准、公共标准以及自定标准。
2.如果有多人完成指定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报酬请求权的归属。例如,先后完成、同时完成指定行为等,应分别考虑完成行为的先后顺序、是否可分、是否禁止合作等因素。
3.报酬请求权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消灭,如广告撤回、超过规定期间、指定行为无法实现或已支付报酬等。
1.报酬请求权。行为人依指定行为的完成,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
一般来说,判断指定行为是否完成,应当依以下标准:
(1)特定标准。即广告人对指定行为的完成有具体要求,凡是符合该具体要求的行为,悬赏广告即成立,行为人取得报酬请求权。
(2)公共标准。即社会上公认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符合社会公认标准,得到社会承认该悬赏广告即可成立。
(3)自定标准。即广告人自己确认的标准。
行为人只有在其完成的行为符合广告人的要求,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从而获得约定的报酬。
2.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
由于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因此,数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情形则不可避免。
遇此情形给付报酬应当分别情况予以探讨:
(1)广告发出后,数人先后完成广告中的指定行为,一般应由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若是广告规定的给付内容包含其他事项则最先通知的行为人有报酬请求权。
若是对完成指定行为规定有期间,如悬赏征集广告词,期限从广告见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那么,在该规定期间完成广告词创作并符合要求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2)数人同时分别完成指定行为时,完成该行为的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
但报酬应由数人按一定比例予以分配。
若报酬为不可分或按悬赏广告的规定仅能由一人享有时,行为人均不能证明其完成行为之先后的,可推定为同时完成。
(3)数人合作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如发明、创作等,除广告人在广告里特别声明禁止数人合作完成以外,数个行为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为共同债权人。
数个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广告人已对最先通知者为善意给付,其给付义务随之而消灭。
3.报酬请求权的消灭。
广告人给付报酬的义务,除广告已为有效撤回外,可以因广告所定期间之经过、指定行为实现之不能、报酬给付不能以及报酬请求权已实现等等原因而为消灭。
悬赏广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如果你在实践中遇到相关问题,不妨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获取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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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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