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案件的证据有哪些种类
导读:
敲诈勒索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物证和书证:这些是直接与案件相关的实物和书面材料。物证可能包括敲诈者使用的工具、被敲诈者的财物等;书证可能包括敲诈者发送的勒索信、电子邮件等书面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证人可以是目击者、知情者或受害者,他们的陈述有助于还原案件事实。
3.被害人陈述:被敲诈勒索的受害人的陈述也是关键证据,他们可以直接描述敲诈者的行为、勒索的方式以及受害的经过。
4.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的证据,可以记录敲诈勒索的过程,为案件提供直观的证据。
5.电子数据: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数据成为敲诈勒索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例如,敲诈者可能通过短信、社交媒体或电子邮件进行勒索,这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鉴定意见:对于某些专业性问题,如物证的真伪、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等,需要由专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7.勘验、检查笔录:警方或相关机构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的笔录,可以记录现场情况、物品摆放等细节,有助于还原案件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敲诈勒索案件的证据规则包括全面取证规则;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出示规则。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敲诈勒索案件的证据不足的补充侦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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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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