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包括哪些内容
导读:
精神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心理和情感的创伤,表现为受害人的感情和心理受到严重的创伤和痛苦,无法进行正常的日常生活。
具体而言,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
1.精神痛苦是指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心理上的痛苦和创伤,如焦虑、抑郁、恐惧等;
2.而精神利益的丧失则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失去某些精神上的利益,如名誉、隐私、人格尊严等受到侵害。
精神损害的对象是指受到侵害的具体权利或法益,通常是指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而精神损害的主体则是指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然而,在实践中,法人和死者能否成为精神损害主体存在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不宜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因为法人没有生命和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
但也有一些学者持肯定观点,认为法人具有精神利益,其名誉权、名称权、荣誉权等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法人是否能够要求赔偿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法人作为社会组织没有精神痛苦和心理上的感受,因此不宜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司法解释和判例已经承认了法人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例如,在《民法典》中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虽然法人没有精神痛苦,但当其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和主体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实践。
一般来说,自然人是精神损害的主体,而法人也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当其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赔偿。
然而,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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