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是否属于人生权
导读:
名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由此可知,名誉权属于人生权的一种。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多种,主要包括:
1.侮辱: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4.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未写明原告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描写有明显指向或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每名公民所拥有的名誉权以及人格权都是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的,他人不得以非法的手段对他人所拥有的名誉权或者是人格权做出侵权的行为。
一旦出现这种侵权行为的,将会依照实际情况来对侵权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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