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监督权属于哪里
导读: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宪法的监督权主要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这些权利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
1.具体来说,批评权是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的权利;
2.建议权则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3.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4.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5.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法律快车提醒您,宪法监督程序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审查过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针对疑义问题直接向指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联合审查会议:在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下,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在该会上,由制定机关说明详细情况,之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答复与解释: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与制定机关在宪法或者法律认知意见上发生相左时,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后,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决定。制定机关需在两个月之间给予其科学合理的解释。
4.备案审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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