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导读: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于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以因为行为人的撤销权的行使,使其不发生效力。这类行为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有所区别。
以下是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重大误解:
由于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信息认识错误,导致行为与本意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这种误解可能是基于过失,也可能是基于故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显失公平:
(1)具体指民事行为的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表现为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2)受害人需处于急迫、轻率或无经验的状态。显失公平的受害方因存在缺陷的自愿,法律给予其一个补正的机会。
3.乘人之危:
(1)一方乘对方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1)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以给公民或法人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2)欺诈、胁迫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与误传在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
1.重大误解是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表意人虽自愿但违背本意。而误传则是因第三人转达错误或未转达导致的他人受损。
2.在法律责任上,重大误解可能基于过失,而误传则由意思表示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
1.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需处于急迫、轻率或无经验的状态。
2.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属有偿行为;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3.显失公平的受害方因存在缺陷的自愿,法律给予其一个补正的机会。
4.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如果你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在法律快车上咨询律师,获取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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