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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高空坠物行为两者有什么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3-29 13:18:58 人浏览

导读: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行为在行为主体、因果关系、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问题,并在必要时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

  一、共同危险行为高空坠物行为两者有什么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行为虽然都涉及到危险行为,但存在明显的区别。

  1.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物行为则通常只有一人实施侵权行为。

  2.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一个不特定的群体,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而在高空抛物行为中,加害人通常是具体的个人,只是难以确定具体是哪一个人。

  二、因果关系与责任推定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行为的另一个关键区别在于因果关系及责任推定。

  1.在共同危险行为中,采用的是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只要数人的危险行为有可能导致损害发生,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2.而在高空抛物行为中,则是行为的推定,即只要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

共同危险行为高空坠物行为两者有什么区别

  三、责任承担的不同情形

  1.在责任承担方面,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人是连带责任,即所有危险行为人都要一起承担责任。

  而在高空抛物行为中,责任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的补偿。

  2.共同危险行为人若想免责,必须证明真正的加害人是谁;

  而高空抛物致害责任人若想免责,可以通过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或者加害行为不存在来免责,不需证明谁是真正加害人。

  综上所述,高空坠物与共同危险行为在行为主体、因果关系、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定当事人的具体责任。

  通过本文,我们了解了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行为的区别。如果你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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