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有什么区别
导读:
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虽然都是物权变动的方式,但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1.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从原权利人处继受而来,这种权利的来源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或法律规定的转让行为。
2.善意取得则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变动制度,其中无权处分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而第三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1.继受取得是指权利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权利人处获得。这意味着权利是从原权利人那里“继受”而来,与“原始取得”相对应。
2.在继受取得中,权利的来源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或法律规定的转让行为。例如,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原权利人将权利转移给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作为民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要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不动产的转让须经登记,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也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应扩大到不动产。
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这意味着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易行为获得动产的占有。如果受让人不是因为交易行为而占有动产,则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这意味着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即使受让人事后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对善意取得的效力也没有影响。
在满足上述要件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动产,且该动产已经依法登记或交付给受让人,则受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其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虽有不同,但都是物权变动的合法方式。如您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相关问题,可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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