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姓名权包含哪些内容
导读:
1.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选择、更改自己的姓名,并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进行。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这是对侵犯姓名权行为的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采取上述手段来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利。
3.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的有关规定。
这是为了保护那些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人的姓名不被他人滥用,造成公众混淆。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这是对他人行使姓名权的一种干涉,包括强迫他人改变自己的姓名等行为。
2.盗用他人姓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4.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而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但存在一定的区别。
1.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这种损害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
虽然姓名权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
2.姓名权的损害本身并不等同于财产损害,不能将姓名权的损害理解为既是一种精神损害又是一种财产损害。
3.姓名权关乎每个人的尊严和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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