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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的共同财产妻子死亡后由谁继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3-12 00:47:49 人浏览

导读:

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在妻子去世后应由其法定的继承人继承,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了解这些有助于你更好地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一、再婚后的共同财产妻子死亡后由谁继承

  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在妻子去世后应由其定的继承人继承。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2)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

  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自不应加以禁止。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1)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

  (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

  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再婚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涉及到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以获得更加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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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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