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被修路占用怎么赔偿
导读: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宅基地被修路占用的赔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具体的种类和数量进行评估后确定。
1.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在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4.对于宅基地的赔偿,应当保证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征地拆迁分为两大部分,征地和拆迁,均应按照相应的流程来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办理用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用地单位获得用地批准后,需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办理手续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与当地政府部门协调,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最后完成相关手续后才能正式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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