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公安如何处理
导读: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公安补充侦查的时间是一个月以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能认定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审查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改变强制措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的一般步骤和注意事项:
1.了解不起诉决定的原因: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后,应首先了解不起诉的原因和依据,以便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2.审查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公安机关需要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可以依法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3.依法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时,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4.通知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检察院,以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处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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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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