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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4-14 02:59:37 人浏览

导读: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方式有当事人应当从原始载体收集到视听资料证据,依法制作笔录等。视听资料证据应当具备的特征有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当事人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在一审阶段的举证期限不能少于15天。

  一、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方式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方式主要是:

  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提取原始载体。

  2.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依法制作笔录,详细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录像。

  3.提供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的数据、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必须附有恢复或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4.执法音像记录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 记录执法时间、地点、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执法现场环境、执法过程,并随卷归档。

  5.音频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二、视听资料证据应当具备什么特性

  1.客观性。客观性也叫真实性,是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凭实据,他排除任何人的想象、推测和臆造。

  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法律意义上的必然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证据材料,及时是真实的、合法的,也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被采纳。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提供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民事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必须是合法的。

  (2)当事人收集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或者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3)民事证据要符合民事实体法对证据的要求。

视听资料证据

  三、视听资料证据举证的期限

  法律快车提醒,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法律规定举证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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