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什么区别
导读:
1.当事人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当事人一方是作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等,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土地使用者。
2.标的物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其地块面积通常较大,且土地使用权让渡期限较长。而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涉及的地块面积和让渡期限一般低于前者。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只要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条件有限制,需要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后,方可登记过户。
4.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属于他物权设定,而转让则属于他物权转移。
5.使用年限不同: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招标方式:招标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让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通过各投标者设计标书的竞争,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公平竞争,并适用于需要优先土地布局或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2.拍卖方式:拍卖出让是按指定时间、地点,在公开场所出让方用叫价的方法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较高者(竞买人)。这种方式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有利于吸引更多竞买人参与,并确保土地价值得到最大化。
3.协议方式:协议出让指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这种方式适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
4.挂牌方式:挂牌出让是国家把要出让的土地公示出来,各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己的报价和方案交到指定地点。在挂牌期间内,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报价和方案。挂牌期限结束时,最后确定的公司为土地获得者。这种方式有利于充分竞争,确保土地以最高价值出让。
法律快车提醒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类型如下:
1.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3.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5.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6.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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