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怎么判断
导读:
1.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2.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3.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我们在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
1.客观性。刑法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相对性。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某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
3.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基本和主要表现形式是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复杂性。因果关系在不同的场合会呈现“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等复杂的状态。
法律快车提醒您,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有: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3.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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