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导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在法律上的规定为:
1.耕地的承包期通常为三十年,届满后可以延长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则通常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2.对于宅基地,虽然《民法典》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具体的年限限制,但通常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村民身份相关联,可以长期使用,甚至可以由子女继承。
3.对于集体经营性用地,如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等,使用年限一般为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四十年
法律快车提醒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了的,应当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和用途作不同的处理,具体如下:
1.对于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通常是自动续期。这意味着,当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到期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该土地,而无需重新申请或支付额外的费用。然而,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以及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条件和期限,都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办理。
2.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处理则更为复杂。首先,土地使用者需要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前一定期限内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提出续期申请。这个申请需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表决同意,然后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办理登记。如果土地使用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续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将终止。此时,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办理注销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到期后,在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后,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如下:
1.原则上来说作为集体用地只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集体组织内部可以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拍卖等形式自由转让。
2.通过走批准途径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直接变更土地性质使其得以自由转让。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国家征收、征用后改为划拨用地,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有偿出让。二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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