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有哪些不同
导读: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有以下几个主要区别:
1.性质:法院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而诉讼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身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主体:法院调解通常涉及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而诉讼和解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动。
3.效力: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有给付内容,具有执行力,这意味着一旦调解书生效,诉讼便告终结。相反,诉讼和解虽然也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但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执行力,需要原告申请撤诉并由法院裁定准许后才能结束诉讼。
4.程序:法院调解需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如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法性原则,以及法院组织的特定程序。而诉讼和解没有特定的程序性规定和要求。
法院调解程序重点要处理好当事人主体处分权的保障与司法裁判权的关系。其应遵守的程序原则是:
1.双方自愿原则。由于诉前调解在立案前进行,调解主持人无审判权,更多体现的是民间调解人的角色特征,使纠纷解决脱离审判的影响,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法院不能强制调解。
2.过程快捷原则。诉前调解因其程序的非正式性而较诉讼调解更应当快捷、灵活、简易,一旦调解破裂,不应拖延而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转换应确定时限并由法院自动完成,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
3.调处灵活原则。诉前调解具有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特征。由于诉前调解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调解行为无需机械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
4.效力确认原则。由于诉前调解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以法律文书形式赋予法律效力,从而有别于人民调解协议,达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能。
5.费用节约原则。对于起诉至法院而选择诉前调解并且调解成功的,法院收取的费用应当低于诉讼费用,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付出的成本,以此鼓励当事人达成调解。
6.保密原则。诉前调解中产生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协的信息,应当进行严格的保密。调解若不成功,诉前调解法官应将这些材料单独封存,不应流转至最后作出裁判法官,以避免对法官的中立性判决产生先期性的不当影响。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院诉前调解之后三天后开庭,但法律对整个诉讼过程规定了相应的时限。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
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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