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私法完成公共任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导读:
在现代法治国家体系中,私法完成公共任务已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
国际经验表明,为了法治、权力制约及环境资源保护,相关国家从多个方面放宽了对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限制。
在中国,这一概念亦逐渐获得重视,但需要结合国情,逐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分点详述如下:
1.有关实际损害的适用范围已得到扩展,如美国通过SCRAP案例将实际损害的概念扩大到了包括美学损失和可能的损害。
2.环境资源行政司法审查的范围在国际上逐渐扩大,司法审查范围越广,原告的资格范围也越宽,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起诉权。
3.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权也得到承认,如一些国家允许因公共环境受损而受影响的公民和团体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资源行政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
1.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司法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2.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等法规突破了传统的损害定义,将‘影响’的概念纳入起诉权判定中。
3.瑞士则将公共环境的损害包括到了民事和行政责任范畴内,加强了公民和社会团体的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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