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行政处罚条款
导读:
高空抛物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不仅有明确的侵权责任划分,还对不可确定侵权人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对此,分点阐述如下:
1.【建筑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相关人员无法证明无过错,则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后续还有追偿的权利。
2.【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导致的损害,若侵权人难以确定,则建筑物使用人需先行赔偿,之后也有追偿权。
3.【物业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未履行,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明确责任人。
1.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特点具有其复杂性。这些特点包括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和归责原则的特殊性。
2.例如,通常情况下,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而在特定情况下,则可能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归责原则通常是补偿责任,一般不涵盖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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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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