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前送的财物可以要回吗
导读:
在我国民法典的框架下,恋爱关系和婚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是双方的自由。
但在实际生活中,分手往往带来财产纠纷。这些纠纷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订婚产生的财产损失,如订婚宴会费用等,一般不予赔偿;
2.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3.互赠的财物若价值不大,原则上不得要求返还,但特殊情况可要求部分或全部返还,或折价补偿;
4.特殊财物如复员费等,若受赠方提出分手,则应返还大部分或全部;
5.骗取钱财的行为,轻则教育追还,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分手费”在日常语境中频繁出现,但在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我国民法典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即个人在民事活动中自主表达意愿。但同时,法律也要求这些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社会公序良俗。
审判实践中,法官会先确认公序良俗的具体内容,然后判断相关法律行为是否违背这些准则。
因此,以“分手费”为条件强制结束关系,可能违反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使得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自愿给付的补偿不禁止,但属自然债权,无法律强制力。
面对分手前送出的财物,若对方拒绝返还,从法律角度来说,你无法强制要求对方归还,因为这是基于你的自愿原则。
对于这类纠纷,如果你对解决方法不清楚,建议寻找法律专业人士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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