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未履行义务造成学生损害的责任承担
导读:
学校在学生受损害时需承担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
1.对于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若高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2.若学生受到校外第三人伤害,虽第三人主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学校若管理不善也将负担相应补充责任,在此情况下,高校可向第三人追偿。
1.个人或机构损害他人财产时,应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赔偿所有权人的损失,赔偿计算基于市场价格等合理方式;
2.若存在恶意破坏,责任人除了赔偿外,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包括拘留及罚款;
3.情节严重,如故意毁坏价值较大财产,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时,责任归属因情况而异:
1.若学校有过错,须单独承担赔偿;
2.学校有管理疏漏,但加害学生起主要作用时,学校与加害学生监护人共同赔偿;
3.若加害学生独立负责,其监护人需独立赔偿;
4.无过错时,可共同赔偿;
5.教师履职引发的纠纷,学校作为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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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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